为严肃考试纪律,规范考场秩序,对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认定如下:
一、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违纪行为,课程成绩无效,以零分记:
(一)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,不按指定位置就座。
(二)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而无理拒绝。
(三)将手机等通讯工具、电子词典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不听劝阻。
(四)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,经警告不改;考试结束不交试卷,将试卷、答题纸带出考场。
(五)其它经认定的违纪行为。
二、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作弊行为,作弊课程成绩无效,以零分记:
(一)交头接耳、索要答案或对答案、传递纸条、交换座位(包括双方)。
(二)偷看抄袭他人答案,偷换答卷。
(三)闭卷考试中翻看、抄袭资料。
(四)交卷时,看别人的答案,涂改试卷。
(五)参与团伙作弊。
(六)经评卷教师认定,答卷雷同(包括双方)。
(七)考试结束,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后经查实。
(八)其它经认定的作弊行为。
三、学生作弊,由本人签字认可,写出检查认识,由监考教师认真填写《昆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(作弊)认定处分审批表》,认定作弊事实后给予处分。
四、因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以零分记的课程,不得参加补考,经教育表现较好的,可申请参加重修。
五、凡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。
六、已解除留校察看处分,符合学位授予相关条例的学生,毕业时可授予学士学位。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不得授予学士学位。